原标题:【进出口食物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物安全办理方法》释义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物安全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经过后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发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我国进出口食物交易继续坚持高速添加,食物供应链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非传统食物安全问题逐渐凸显,进出口食物安全客观局势对监管准则提出新的需求。
2.作为上位法的《食物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别离于 2015 年和 2019 年进行了大幅修订。
3.党中央对进出口食物安全提出更高要求。2013 年习总书记对食物安全作业提出“四个最严”要求,成为进出口食物安全作业的底子遵从。
4. 2018 年国务院组织改革后,出入境查验检疫办理职责和部队划入海关,进出口食物安全办理组织和体系发生变化。
《方法》修订后,条文从六十四条增至七十九条。《方法》紧紧围绕进口食物安全全链条监管和出口食物安全全过程监管,经过“食物进口”和“食物出口”两个章节予以清晰。
“食物进口”部分共二十九条,较原《方法》的十七条有大幅添加。该部分根据修订后的《食物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结合近年来海关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各项办法和监管实践,清晰了进口食物安全的监管准则,就进口食物境外国家(区域)食物安全办理体系评价和查看的发动、评价查看内容、方法、停止和延期、通报成果等作出具体规则;对进口商树立境外出口商、境外出产企业审阅准则提出要求;还对进口食物合格鉴定、进口食物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所、进口食物口岸现场查验、进口食物中文标签办理、进口食物不合格处置、进口食物危险操控办法等重要监管准则予以清晰。
“食物出口”部分共十九条,清晰了对出口食物安全监管的各项办法;对出口食物企业引荐对外注册和境外通报核对等予以清晰;根据近年来我国出口食物交易不断添加、质量安全水平继续提高的实践,对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卫生操控、出口食物出产企业监督查看、出口食物现场查看和监督抽检、出口食物危险预警操控办法等方面提出准则要求。
第十条海关根据进出口商品查验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对进口食物施行合格鉴定。
【释义】本条根据《食物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依照进出口商品查验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查验合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则“合格鉴定程序包含:抽样、查验和查看;评价、验证和合格确保;注册、认可和同意以及各项的组合”,将进口食物合格鉴定活动予以清晰。
第三十条进口食物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契合我国法令法规和食物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释义】《食物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则,进口的预包装食物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契合我国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和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物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预包装食物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许标签、说明书不契合规则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九条海关依法对出口食物施行监督办理。出口食物监督办理办法包含:出口食物质料栽培养殖场存案、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存案、企业核对、单证审阅、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查看、境外通报核对以及各项的组合。
【释义】《食物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和出口食物质料栽培、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存案;第一百条规则,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应当对进出口食物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物出产企业施行信誉办理,树立信誉记载,并依法向社会发布。对有不良记载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物的查验检疫。对出口食物施行严厉的监督办理,针对出口不同国家(区域)不同产种类(类)施行危险办理。经过出口食物质料栽培养殖场存案、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存案、企业核对、单证审阅、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查看、境外通报核对以及各项的组合完成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九条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则,向产地或许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请求。产地或许组货地海关受理食物出口申报前监管请求后,依法对需求施行查验检疫的出口食物施行现场查看和监督抽检。
【释义】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出口商作为食物安全职责主体,依照规则向产地或许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请求。产地或许组货地海关经过对出口企业监督办理、监督抽检、危险监测、归纳鉴定和签发证书等环节施行现场查看和监督查看。